把纪律挺在前面 让红脸出汗成常态(砥砺奋进的五年·全面从严治党)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7-10-06    浏览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和从严治党实践,把纪律挺在前面,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了管党治党理念的飞跃和实践的创新。

3年来,“四种形态”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得以贯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衡量干部行为,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违纪行为,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肃了党内政治生活,强化了党内监督。

抓早抓小、治病救人,转变监督执纪理念

“我就是个官迷。想想自己走过的这20多年的路,就像梦一样,就像一场噩梦,自己疯了。”这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在镜头面前的忏悔。

令人唏嘘的同时,也令人反思:如果从一开始就抓住苗头性问题进行处理,也许卢恩光的“噩梦”早就醒了。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在中纪委官网接受访谈时表示,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腐败上;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尺子,把监督执纪退到法律的“红线”。

如何确保干部在动了邪念、行为出格的最初阶段,就被及时咬耳扯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给出了答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治病救人的理念贯穿到实践中。

5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严肃查处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案件;全国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1万件,处分1.1万人,其中中管干部72人。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极少数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违法的人,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谈话函询,及时对苗头性问题进行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2016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4.1万件(次);而2017年仅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谈话函询11万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62%。

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7.8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6.6%;第二种形态16.3万人次,占33%;第三种形态2.8万人次,占5.7%;第四种形态2.3万人次,占4.7%。

数字的攀升,折射出执纪方式和执纪理念的变化,也是“四种形态”得到落实的印证:“红红脸、出出汗”正在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则更为极少数。

提升监督执纪能力,在强化日常监督中体现关爱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咬耳扯袖,这是对干部的关爱,也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考验。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意味着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进行监督执纪。”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说,“纪检机关责任更重,执纪力度更大,需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5年来,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三转”,把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在纠正“四风”、执纪审查和巡视、派驻监督过程中,着力发现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查处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渗透,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对抗组织、欺瞒组织等问题。

同时,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细化具体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执纪,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谈话函询工作作出细致规定;

——内蒙古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促进各级纪委准确把握谈话函询的标准和尺度,正确区分情形;

——广东印发《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改变“以办大案要案为英雄”的执纪理念,功夫用在日常,提升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谈话函询让干部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不少干部在被约谈中主动交代问题。

今年上半年,南方电网公司持续深入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化试点,1383人主动交代与供应商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规问题,信访举报数量同比下降50%。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了结后向被函询人反馈澄清,使其放下包袱;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严肃处理。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211.8万件,澄清了结80.1万件次,充分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信任,也增加了干部对组织的信任。

综合运用“四种形态”,确保“抓小不放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并不意味着执纪力量的收缩和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减弱,“四种形态”作为有机整体,四种情形缺一不可。

2016年,山西省经信委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杨永辉因严重违纪被“双开”。杨永辉被多次约谈,但拒不承认违纪事实,而是挖空心思向组织说假话。最后,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结果查出许多严重违纪问题,对其进行了严肃处理。

杨永辉的案例颇具典型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发现问题及时咬耳扯袖,但是对于严重问题,绝不姑息,决不高举轻放,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

5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党员干部人数持续增长,由2013年处分18.2万人,增长至2014年的23.2万人、2015年的33.6万人、2016年的41.5万人,年均增幅超过30%。数据表明,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保持,越往后执纪越严。

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党组)。

5年来,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敢抓敢管、严格执纪,从点滴做起,当好“婆婆嘴”,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各级纪委立足本职抓纪律,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把握“树木”和“森林”关系,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加强对选人用人情况的监督,把好政治关廉洁关。5年来,中央纪委共回复党风廉政意见5415人次,对政治上和廉洁上有问题的干部一票否决,疏浚了干部队伍源头,有效净化了政治生态。

与此同时,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严格把握执纪政策和策略,促进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转化。对存在违纪问题的,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体现党的政策。对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人给予改过自新机会,从轻、减轻处理。采取柔性化处置方式,够第一种形态的先约谈函询,及时警示提醒,够第二种、第三种形态的给予党纪轻处分或做出组织调整,促进犯错误的人提高觉悟。

5年探索实践,5年深化创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深刻转变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理念和执纪方式,把纪律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广大党员、干部也树立了更加牢固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感受到了组织的关心关爱,增加了对组织的信任和沟通,全党纪律建设提升到一个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