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依法取缔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17-06-19 浏览量:
5月5日,民政部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季度民政重点工作进展及二季度相关工作安排,并解读民政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社会智库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智库政策不健全,缺乏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性安排,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社会智库自身发育不足,资金短缺,人才匮乏;一些社会智库行为不规范,对外交流合作监管不到位。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优化政策环境,对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管理体制上,《意见》明确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意见》还规定,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民政部社会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在发布会上介绍说,社会智库区别于其他智库的地方,在于它由社会力量举办,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社会智库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在功能上与其他智库是一致的。
李波表示,社会智库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时既要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基本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据介绍,《意见》要求社会智库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着力提高综合研判和战略谋划能力,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主动有序参与解决国家、社会、群众和行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意见》强调依法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监督管理,完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协同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意见》要求社会智库对其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进行公开,公开信息不规范的,由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
同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
李波表示,下一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这些监管措施,坚持扶持和规范并重,一手抓扶持引导,一手抓规范管理,引导社会智库发挥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