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017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信春鹰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7-03-15 浏览量: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受大会秘书处的委托,我向大会主席团就本次会议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到3月11日12时大会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共提出议案514件。其中,有关立法方面的492件,有关监督方面的16件,有关决定事项方面6件。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8件,代表联名提出的506件。
依法提出议案,是人大代表反映民情民意,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大会前,代表们积极参加履职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法履职尽责,通过多种方式调查研究;会议期间认真酝酿讨论议案文本,努力提高议案质量。代表提出的议案中,通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座谈走访等方式形成的议案有350件,占议案总数的68.09%。在提出的法律案中,附有法律草案文本的有209件,占法律案总数的42.48%。
今年代表提出的议案,绝大多数为法律案。其中涉及制定法律的219件,占44.51%,修改法律的272件,占55.28%。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二是围绕构建发展新体制完善法律制度。提出制定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标准化法、专利法等法律,着力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三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提出修改地方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就社区矫正、社会救助、学校安全、基本医疗卫生等提出制定法律的议案。五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六是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提出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古都保护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等。同时,在加强法律监督方面,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对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种子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大会秘书处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认为没有需要列入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建议,将代表提出的议案分别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其中,交由法律委员会审议180件,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80件,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91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66件,外事委员会审议2件,华侨委员会审议2件,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64件,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议29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反馈。
大会秘书处就代表议案审议和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途径。认真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是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建议进一步完善议案审议工作机制,把审议代表议案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结合起来,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高度,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依法按程序审议好每一件代表议案。
第二,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有关议案的内容,积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对议案所提立法项目确属必要、立法条件较为成熟的,研究提出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列入立法规划的建议。对议案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研究提出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调研的意见。同时,加强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把审议代表议案作为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重要方式。建议各专门委员会加强与提出议案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多种方式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与立法起草、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参加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听取、反映和采纳代表意见。向代表通报相关立法、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回应代表关切。完善议案审议结果答复工作,及时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反馈审议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