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年)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24-06-20 浏览量: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动全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以打造高原特色养老服务青海样板为主线,努力在推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二)发展目标。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加快建设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普惠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到2026年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县级特困供养服务设施建有率达到100%,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全面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具有高原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青海样板。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理论武装提高思想行动。
1.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积极探索青海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之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工作、养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加强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养老服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将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核心任务。着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着眼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以养老服务提质增能推动养老事业全方位嵌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着眼推动“社区石榴籽家园”建设,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共有家园建设。(省民政厅、省民宗委,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有效覆盖行动。
2.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按照“街道、乡镇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有养老服务站,村有养老互助点”的思路,落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建设和“四同步”要求,有效整合利用既有资源,重点打造一批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养老服务设施,着力构建“十五分钟生活圈”。到2026年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到2026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制定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依托现有设施配置、配餐中心辐射、企业连锁化运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增加老年助餐服务供给。统筹使用各类养老服务资金,对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各市州围绕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统筹利用、餐食配送服务、困难老年人就餐差异化补助等,因地制宜制定支持政策。2026年底,全省城市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全覆盖,城乡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特殊群体保障。实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精准识别养老服务需求,有针对性提供个性化、高质量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每年对10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持续关心关注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推动各项优质服务资源向特殊老年人群体的身边、家边和周边聚集。到2025年,全面建立社区居家探访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省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机构养老服务提质扩面行动。
5.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基础性作用。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制度,落实特困人员最低基本生活费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经济困难老年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聚焦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大存量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增设失智老年人护理专区。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到2026年底,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兜底保障、失能集中照护为主要职能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70%。(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优化调整养老机构布局。坚持以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宜居环境为依据,动态优化调整全省养老机构布局,依托乡镇街道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设立乡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不具备提升改造条件或偏远小散的乡镇敬老院,可按程序撤并,原有设施优先用于发展社区(村)养老服务,推动“机构跟着老人走”。探索把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要素精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统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空间布局。立足高原特有资源禀赋,积极培育养老新兴业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到2026年乡镇街道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农牧区养老服务补短强弱行动。
8.健全农牧区养老服务体系。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探索制定促进农牧区养老服务政策措施,适度降低农牧区养老服务准入门槛,着力补齐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短板。推动养老服务发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围绕农牧区老年人刚性需求,积极培育农牧区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强化农牧区老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健全县乡村相衔接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省民政厅负责)
9.提升农牧区养老服务能力。支持发展政府兜得住、村里办得起、群众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牧区互助养老设施。积极改造农村互助幸福院、乡镇敬老院等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提高农牧区养老设施利用率,满足农牧区老年人养老“离家不离村”需求。强化农牧区养老机构质量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阳光暖棚建设。结合高原特点,科学配置制氧机等符合高原民族特点的设施设备,2025年实现高海拔地区养老机构供氧设备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负责)
10.探索农牧区养老新型模式。依托农牧区优势资源,探索发展乡村养老、城乡互助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培育和发展农牧区养老服务,支持村集体经济面向周围中小城市发展特色养老服务。对农村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实行“网格化”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巡访探视。到2026年农村困难老年人“一对一”结对帮扶率达到10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养老服务队伍增量提质行动。
11.完善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护理人才激励制度,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工资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培养力度。在高职院校设置养老护理、老年健康管理与服务等专业,严格落实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强化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实训,提高养老服务与教育培训机构融合水平。精准开展掌握本地区民族语言的少数民族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每年培训1000名养老护理员,到2026年养老院院长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扩大人才规模。着力扩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数量,推动城镇和农村养老服务需求与富余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加快脱贫地区农村劳动力向养老服务人员有效转移,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和护理人员进行扶持,稳定和扩大养老服务岗位数量、人才规模。到2026年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社工1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医养有机结合发展增效行动。
14.丰富结合模式。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探索省养老服务中心与省老年医院建立医养联合体的有效路径,发挥省级示范带动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拓宽服务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家上门服务能力,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健全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推进“慈善+养老”公益项目,每年为1000名城乡低收入家庭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强化资源整合。探索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机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互助幸福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现资源整合、服务衔接,系统性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更好满足老年人就近便利就医需求。(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7.加强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民政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做好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机构能力提升改造,推动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依法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建设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对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标准化建设。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标准规范,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养老应急处置等领域,推动出台一批适应服务管理需要的养老服务地方标准。按照国家等级评定标准,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到2025年底,全省80%以上的乡镇(街道)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达到一级或二级,80%以上的市、县养老机构达到二级或三级。(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守信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银发经济”健康发展行动。
20.推动特色产业发展。立足高原特有资源禀赋,以培育新兴产业为导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促进养老服务与生态、健康、旅游、健身、文化、休闲业融合发展,打造以老年生态旅游、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藏医保健、健康食品为主要内容的青海特色养老产业。(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21.促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搭建互联贯通、端口开放的全省智慧养老服务一张网,构建“互联网+养老服务”和智能化的新型管理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数据要素X”建设,统筹推进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不断促进养老服务便捷化、精准化、高效化发展。(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用好老年人资源。充分发挥省级老年大学和国家开放大学青海省分校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省、市州、县、乡、村五级老年教育办学网络,进一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积极开展“银龄行动”,建设高层次老年人才智库,在调查研究、咨询参谋、建言资政等方面发挥作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老年友好环境提升行动。
23.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作用,教育引导家庭成员自觉承担养老责任,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督促指导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防止欺老虐老弃老问题发生。(省民政厅负责)
24.完善家庭支持政策。将家庭照护者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实施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配备配齐辅助器具和防走失装置等设施。(省民政厅负责)
25.弘扬社会传统美德。积极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敬老模范家庭、为老服务先进个人、助老优秀组织的宣传报道,积极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重阳节”当月开展“敬老月”活动。持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社会氛围。(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强化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落实见效。
(二)完善顶层设计。加快修订《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细化优化购买服务、土地供应、税费优惠、金融支持、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配套政策,健全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
(三)健全投入机制。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扶持,福彩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不低于55%;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金融支持力度,把握风险可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四)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监测分析与落实评价机制,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各市、州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指标,推进任务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