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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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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②


来源:西宁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9-06-26    浏览量: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2019年4月6日)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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