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发出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法律责任告知书

来源:西宁晚报    日期:2020-02-18    浏览量:

  根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近日,中共西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普法协调小组办公室、西宁市司法局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公民的法律责任告知书》,就疫情防控中公民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告知广大市民。

  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拒绝执行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4.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五不聚”等防控措施要求,虽然自身不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不听劝阻仍然参加各种集聚活动,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或行政处罚。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5.如果确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指令,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法律责任告知书》指出,社会公众要严格遵守各级政府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