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党政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来源:西宁晚报    日期:2019-02-28    浏览量:

  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如何让党员干部既有奋斗激情、又无后顾之忧?近日,西宁市出台《党政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聚焦“六个要件”,突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在全市上下树立起干部为事业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的鲜明导向。

  《办法》坚持事业至上、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容纠并举原则,明确提出,单位或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先行先试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明确限制,出于公心、勤勉尽责,作风正派、未谋取私利的,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规定,单位或个人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主动履职,创新探索,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推进改革创新中或突破发展“瓶颈”开展的试点性、实验性等工作,因无先例遵循,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待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或为个人、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私利的;主观故意、失职渎职或故意掩盖过失、知错不改的;阻碍和破坏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在同一性质问题上重复出现工作失误的;不予容错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实施主体为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容错按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认定反馈、结果备案的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作出容错纠错认定后,各级党组织或单位应当将容错纠错认定结果,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使用及年度考核中予以运用。同时,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要及时澄清正名、消除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