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推进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改革 进一步夯实全市环境治理工作基础
来源:西宁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7-08-18 浏览量:
西宁市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推进“四个转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全市排污现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改革构建污染治理责任体系。计划到2017年12月底,完成全市钢铁、水泥等相关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工作,到2020年末,完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内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通过系列改革举措,形成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制度,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环境管理效能,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推进“一证式”综合管理。将全市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相融合,形成贯穿排污单位建设、生产、关闭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求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重要依据。
统一环保监管数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将排污单位实际污染物排放数据作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各项污染源管理制度数据来源。加强数据管理与应用,依托国家统一排污许可信息化实现管理流程信息化,自下而上汇总形成区域、行业污染物排放基础数据库。同时,进一步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夯实基础。
建立市场激励机制。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加大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优惠政策。同时,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市场进行交易。
严格发放范围及核发权限。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名录筛选确定辖区内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分为综合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实行综合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县区级环保部门根据相关简化名录负责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等工作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并通过平台对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在平台进行记录。排污单位在排放污染物之前,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出具承诺书,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核发程序,基于排污单位守法承诺书,对排污许可证申领材料齐全、符合核发条件的,及时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存在异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首次发放、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三年和五年。
从严确定许可内容及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环评要求等,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许可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项,载明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对于现有污染源,核发机关根据地方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综合考虑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合理确定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