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少数”应做法治社会的带头人
来源:共产党员网 日期:2017-08-28 浏览量:
在《法治中国》第一集《奉法者强》中,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原高级领导干部集体“出镜”。片中解说词提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国在走向现代化国家的路上,法治是必须要走的路,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强国之路的借鉴,更是当前国情的需要。英国著名作家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庄园》告诉大家:一个革命后的政权,如果没有民主监督,没有法治,必定异化,必定走向他的反面。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否具有良好的法治意识,更是关键中的关键。但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将官权当作法律,将官权当作自己行事的“任意门”,既违反了法律,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众形象;既成为了阶下囚,又导致了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疏远。
早在1872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对执法者违法的危害性作过精辟的论述:世上不法之事莫过于执法之人自己破坏法律,此乃天下最悖公理之事。他们一旦违法,则危害的后果比百姓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在性质上要严重得多。俗话说:最强的堡垒往往都是从内部攻破的。知法犯法者就是从机体内部违反法律,它是发生在机体内部一种病变,也是法律运行过程中一种极具危害性和破坏性的一种病变。
作为党员干部就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对法律要心存敬畏,要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要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只有各级党员干部尊重服从和遵守法律,公民才可能信仰法律,反之,则会摧毁对法律的信念。
从古至今以来,我国是个人情社会,更是个熟人社会,小到普通百姓,大到如上正副国级官员,凡事都喜欢说情、打招呼、托关系等等。在一些需要法律维权的时候,几乎所有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会在很多时候认为“这个事情不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譬如像一些所谓清官难断的“家务事”。然而除了此类的“家务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官风带民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