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换届选举,这些规定不可不知!

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日期:2018-10-18    浏览量: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定期进行换届选举是尊重和保障广大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措施。那么党支部在换届选举中会遇到哪些常见的问题,有哪些规定要严格遵守?

  1、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多久?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支部委员会应根据党章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对无特殊情况,超过任期而未及时进行选举的,党员有权提出要求和批评,上级党组织应予恰当处理。

  2、支部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换届选举?

  支部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暂缓换届选举:

  党支部领导班子处于软弱涣散或瘫痪半瘫痪状态的;组织不纯,派性严重的;支部主要干部以权谋私,不正之风严重的等。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党支部,需要首先认真进行整顿,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安排适当时候换届选举。

  对于有特殊原因,如支部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或支部多数领导成员被派遣外出工作,或自然灾害等,按期换届选举有困难的,可暂缓进行换届选举。

  暂缓换届选举的支部,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或批准,并在一定期限内换届选举。

  3、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还需要换届选举吗?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也应根据党章关于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的规定,按期换届选举,产生支部书记。

  4、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为什么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支部换届选举是基层党组织的一件大事。为了使选举工作及时得到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应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下一届支部委员组成和选举准备情况,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5、党内选举如何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能否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是党支部选举的关键所在。党支部选举要实行差额选举,釆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一般差额20%以上。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査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选举中如果发生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査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6、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对出席会议党员人数有什么要求?

  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应全体党员到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无故缺席。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含达到4/5),会议有效。如达不到4/5,则会议无效。

  7、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应到会人数如何计算?

  为了保证党支部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6) 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的党员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8、哪些党员没有选举权?

  根据党章规定,凡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都没有选举权。因犯罪被监禁尚未作出党纪处分或患有精神病的党员,在停止党的组织生活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

  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支部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有哪些?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的程序主要是:

  (1) 说明到会的党员人数,宣布会议是否有效。

  (2) 通过选举办法,宣布候选人名单。

  (3) 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4) 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时的注意事项。

  (5) 投票。

  (6) 清点收回的选票,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7) 计票。

  (8) 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10、支部换届的党员大会可以排“届”“次”吗?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的党员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和“次数”。

  11、为什么选举办法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选举办法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规则,在选举过程中,所有选举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因此,选举办法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才能生效。

  12、支部委员会委员如何提名和产生?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一般为:

  召开支委会确定下届委员会名额、构成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委员候选人酝酿提名办法。

  组织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上届支委会向党员大会说明候选人预备名单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选举。

  13、为什么要进行候选人情况介绍?

  党章规定,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选举前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是切实保障选举人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是选举人在选举中进行选择的基本依据。

  只有在选举前认真负责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各方面情况,使选举人真正了解候选人,选举人才能在投票时择优选举,避免盲目投票;才能有效地防止选举走形式,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14、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是多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支部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15、党支部选举时,如何进行预选?

  预选,即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选举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

  如在预选中,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

  必要时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预选的结果应向主持选举的党组织报告。

  16、党内选举能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

  规定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常现象。

  17、如何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是有效的?

  确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有效,须有支部全体党员(有选举权的党员)4/5以上出席并参加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18、党支部选举中,如何确定有效票和无效票?

  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的票面除规定的项目外,不得编号或做任何记号,否则应视为废票。

  19、得票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或最后几名票数相等时,该如何处理?

  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党员人数半数者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

  如遇最后几人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当选时,应将这几人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的当选。

  20、支部选举时当选人数不足该如何处理?

  党支部在选举时,当选的条件是得到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因此,在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也不得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补足,否则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应视为无效。

  对于当选人数不足,所缺名额可经过选举人进一步酝酿,在未超过半数的人选中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征得多数党员的同意,也可不再进行选举。

  21、支部选举时候选人赞成票数正好为实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能否当选?

  党支部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正好为实到会党员的半数,即使属候选人中票数居多的,也不能当选。如遇到此种情况,应选人数未选足的,可重新选举,确定当选人。

  22、党员因工作调动在未正式转移组织关系之前,是否可以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

  党员工作调动,在其正式组织关系尚未转出前,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被调动的党员有权参加选举,并有表决权。

  23、用工制是否可以成为支委候选人提名的影响因素?

  凡在一个党组织内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享有党章赋予的权利方面都是相同的,不论其属于哪类用工制,只要是有正式组织关系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支部委员候选人。

  24、支部委员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吗?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这里所指党组织的负责人,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含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

  至于支部委员,则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25、党支部书记能否实行招聘?

  党章规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而后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书记不能聘任。

  对县以上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择优聘用的不脱产干部拟任支部书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当选的则行使支部书记的职权,未当选或改选时落选的,不能直接选聘为书记。

  26、党支部选举时,支部委员会人选能否留空额?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改选时确定的名额应选配齐全,不要留空额,特别是支部书记人选不要留空额。

  如受人选条件限制,在确定支部委员名额时可少些,待以后根据工作需要再行增补。

  27、在上级党组织批准新的支委会前,党支部的工作如何保持连续性?

  支部党员大会选出支部委员会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结束了它的工作。因此,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为了使支部工作保持连续性,在新选出的支部委员会未经批准之前,可以承担支部的日常工作,但对一些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等上级党组织正式批准后才能行使权力。

  28、党支部选举结果是如何审批的?

  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这一规定,支部委员会新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要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选出的委员不必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但应将选举情况和新的支部委员会名单、分工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