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形,不得进行工作调动
来源:中共西宁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8-04-08 浏览量:
作为组工干部,在工作中会经常遇到党员干部向我们询问有关工作调动的事,可有些情况不能进行调动,你知道吗?
工作调动=转任、流动
什么是转任与流动?
转任:
按照《青海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任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154号)规定,转任指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同一机关内部,同级机关之间、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进行交流,包括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交流。
流动:
按照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79号)规定,流动指事业单位、机关或参公事业单位的现有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以组织调配的方式向其他事业单位流动,包括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跨地区、跨部门流动。
不得转任、流动的情形
转任:
1.试用期未满;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4.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7.具备公务员身份后(指批准录用为公务员后)在市级机关工作,未满3年,不得转任省级机关;8.具备公务员身份后(指批准录用为公务员后), 在县、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未满5年,不得转任省、市级机关;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 未满5年,不得转任县级机关。
流动:
1.聘用合同期未满又未能征得单位同意;2.聘用合同明确了服务期限但期限未满;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4.正在接受处罚;5.档案重要材料不全或弄虚作假;6.新招录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未满5年;7.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