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常委会扩大会议、全会、党代会.....你们都能分清吗?
来源:党建云 日期:2018-07-24 浏览量:
“常委会”“常委会议”和“常委会会议”
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它是一个组织,由书记、副书记、其他常委组成。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则出现了两种表述:“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议”。“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这一组织依法召开的、有着严格程序和规定的一种会议。在《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13次用到“常委会会议”一词,在第五章中,明确了常委会会议的召开、议题、出席、表决、记录等相关规定。而“常委会议”,是对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不规范简称,口语用得比较多。总之,在表述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这一组织时,应当用“常委会”这一规范简称;在常委会召开会议时,应当用“常委会会议”这一规范表述;而“常委会议”这一表述是不规范的。
“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那么,“常委扩大会议”和“常委会扩大会议”孰对孰错呢?“常委扩大会议”是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一种表述,而很少见到“常委会扩大会议”这一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一定对、后者一定错。“常委扩大会议”,从字面上理解,是召集常委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开会,它不是常委会会议,而是一种工作性质的会议;而“常委会扩大会议”,本质上还是常委会会议,只是扩大了参加范围而已。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是用“常委扩大会议”,那就是一次工作会议,而不能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因此不适用常委会会议的诸多规定,也不能套用“常委会会议纪要”的红头,更不能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决策;而“常委会扩大会议”,则应当作为一次常委会会议,按法定程序办会。
“全会”和“全委会”
“全会”是新条例中的规范表述。《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全委会”是旧条例中的旧表述。1996年《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现在旧条例已经废止,“全委会”这一表述也不再使用。在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用到“全会”一词22次,没有“全委会”这一表述。需要说明的是,“全会”是一种会议形式,不是一种组织,而“常委会”是一种组织,不是一种会议形式,这一点“全会”与“常委会”不一样。总之,党的地方委员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全会(党委——全会);常委会是一种组织,它召开的会议是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常委会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
“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都对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进行了相关规定。首先,两者的含义不同。党代表大会既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表示一种组织,同时又可以表示一种会议;而党代表会议只能代表一种会议。其次,两者的召开期限也不同。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党代表会议,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再次,两者的参会人员也不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代表一般由下一级组织召开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其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上面谈的是因一字之差常被大家混淆的“会”。
2015年12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看完咱们的这篇文章,再阅读条例原文,认识会更加深刻。
小编摘录了地方党代会、委员会、常委会职责,供大家参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章》
第九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 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党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对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