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党章是修改不是修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日期:2019-01-03    浏览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根据形势任务变化,修订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又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其他党内法规是“修订”,党章却是“修改”呢?

  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性说法。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完善党章,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对党章进行修改是一个工作惯例。七大党章首次将“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项中。八大党章将这项内容进一步明确为“修改党章”,并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的第(三)项。十二大党章拨乱反正,恢复了这一规定,将之完善为“修改党的章程”,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四)项,并延续至今。修改并经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也被称为党章修正案。

  对党章进行适当“小改”,既有利于保持党章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优秀品质。尽管在汉语词典中,修改与修订有时可以通用。但在立规修规实践中,“修订”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修改量较大的法规,有时甚至会对法规的体例、结构进行调整;“修改”适用于对法规的章节、条文等部分内容的局部、个别修改。作为党内根本大法,党章总结党在90多年的长期实践中得出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体结构及写入其中的性质宗旨、基本路线、基本理论、重要主张等已经成熟并稳定下来,不需进行全局性的“大改”;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对党章进行局部的适当“小改”,则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规范作用,实现党章的与时俱进。

  根据历史经验和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保持党章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修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使党章更加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