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筑牢机关保密工作防线?

来源:秘书工作    日期:2019-01-29    浏览量:

  机关干部本应是国家秘密的忠诚守护者,却有人频“闯”保密红灯,冲击保密防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通过剖析一些发生在机关干部身上的失泄密案件,我们总结:要筑牢保密工作防线,必须下大力气推进保密思想建设、加强保密教育培训、督促履行保密职责、严格泄密责任追究。

频“闯”保密红灯

  案例一:口无遮拦。有的干部没有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管不住自己的“大嘴巴”,向知悉范围外的人员透露国家秘密。如,2017年1月,某研究部门干部齐某受邀参加该市非涉密工作会议,擅自在交流发言中提及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涉密项目进展情况,被与会记者写入新闻报道,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玩火自焚。有的干部无视保密规定,自己或唆使他人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如,2016年12月,某单位领导祝某多次违反保密规定,指使工作人员为其扫描涉密文件,并以U盘拷贝、邮件发送等方式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致使网络窃密发生。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祝某作出留党察看两年、行政降职处分,给予工作人员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三:暗箱操作。有的干部利用知密、议密、参密的权力,暗中将正在制订的涉密政策泄露给他人。如,2016年7月,某省直机关干部王某利用参会机会,将两份秘密级会议材料泄露给妻子田某,田某转发他人造成泄密;王某违规将一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带回家中,被田某拍摄发送给他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的处分。

  案例四:权钱交易。有的干部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身试法,将国家秘密“明码标价”出售。如,2016年10月,某市直机关办公室主任张某利用保管国家秘密的便利,将一套秘密级电子资料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对方给予的好处费三十万元。案件发生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李某、纪检组长肖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处分。

不同泄密案件的共同原因

  原因之一:思想膨胀。一些干部在关键岗位上工作,自恃政治身份特殊,滋生出特权思想,以为能凌驾于保密法律法规之上,将自己定位为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的“上位者”,无视保密明文禁令,在保密管理中搞特殊、搞变通,严重影响保密法纪权威。

  原因之二:心存侥幸。一些涉嫌泄密的机关干部既懂得保密法规,也知晓泄密的后果。他们之所以敢“闯”保密红灯,主要因为抱有侥幸心理。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有的涉案人员觉得自己熟悉保密工作程序,可以轻松规避保密检查;有的觉得自己对保密工作有领导权力,不会被纳入保密监督检查,更不会被发现;有的觉得自己在本单位说得上话,即使出了事,也能“摆平”。

  原因之三:管理真空。根据《保密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但在组织关系上,保密工作机构是下级。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如果领导干部不点头,涉案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一般不会主动“出击”,反而还可能为其大开绿灯。

  原因之四:问责不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在制度层面,《保密法》第四十七、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及《泄密案件查处办法》第五十一条对领导干部的“连带责任”作了概括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也作了详细规定。然而,在实践层面,不少机关、单位对领导干部泄密案件的监督和惩处力度不够,存在“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情况,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反而助长了某些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侥幸之心、妄为之意。

破解保密工作难题

  一是固本培元,推进保密思想建设。机关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抓好保密工作是政治要求,遵守保密法纪是政治义务,自身岗位的特殊性绝非保密特权,必须主动强化保密意识,严格做好自我管理。要坚守“保密要求必须为、保密禁令不可碰”的原则,严格在保密法纪约束下行使权力,规范履行保密工作程序。

  二是对症下药,加强保密教育培训。要以泄密案例为反面教材,对干部进行专题保密教育培训,使每一名干部都能深刻认识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了解信息化背景下的失泄密风险。要通过专项保密轮训、中心组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经常上一上课、敲一敲钟,增强干部保密意识,做到警钟长鸣、抓常抓长。

  三是立身为旗,督促履行保密职责。要带头服从保密管理,将自己摆进去,尽应尽之义务,受该受之管理,决不能把自己排除在保密管理之外。要带头树立和维护保密法纪权威,带头运用保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学法、守法、用法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四是激浊扬清,严格泄密责任追究。机关、单位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不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干部进行约谈、批评等处理;对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硬起手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