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马锡五

李瑞芳

来源:延安精神库    日期:2020-12-18    浏览量:

  马锡五(1899—1962),原名马文章,参加革命后起名马锡五。祖籍陕西延川县马家圪塔。由于家境贫寒,他勉强读完小学就在家帮父亲干农活、放牲口。1930年春,马锡五随刘志丹、谢子长参加革命,1931年任南梁游击队军需。1934年5月任陕甘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管理科科长,负责军械修理、医疗、商贩等工作。1935年春,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部长、国民经济部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5月,改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年5月至9月,任中共陕甘宁特区第一届委员会候补执行委员。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至1940年8月任庆(阳)环(县)分区专员,1939年1月至1941年11月任边区政府委员,1941年8月至1942年12月任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副专员,从1942年12月起至1945年8月抗战胜利任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4月,在陕甘字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从同年起至1947年3月任中共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委员。1949年5月至8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政务处处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至1954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2年8月至1953年1月任西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部长。1952年9月起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机关委员会副书记。1953年1月至1954年12月任西北行政委员会委员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11月至1962年4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62年4月10日,马锡五因病在北京逝世。

  马锡五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兢兢业业,认真工作,受到了领导及同志们的高度评价和人民的爱戴。毛泽东曾多次亲切接见和表扬过他,周恩来总理亲自参加了在北京嘉兴寺举行的马锡五同志公祭大会。马锡五病逝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在日记中写道:“锡五同志今晨三时逝世,悼以诗。锡五同志: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你做司法工作,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能深入、能显出,既细致又自然,人民叫你马青天……”①

  一、一心为民的“马专员”

  1935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1936年5月,为了配合红军西征作战,在新开辟的地区尽快建立苏维埃政权,中共中央决定撤销陕甘省,成立陕甘宁省,省苏维埃政府由马锡五任主席。陕甘宁省一成立,省委就开展了大量的基层政权和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地方干部跟随西征红军前进,解放一处就建立一处政权。到10月,全省共建立了包括华池在内的曲子、环县、赤安、赤庆、豫旺(后撤销,建定环县)、豫海、定边、安边、盐池、固北等11个县级政权,面积纵横约200里,人口约10万。到1937年9月,陕甘宁省正式撤销,另划分为庆环分区和三边分区,华池、曲子、环县、固北、定环5县划归庆环分区,其余各县划归三边分区。庆环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由马锡五担任,庆环分区管辖的5个县有27个区、133个乡、471个行政村,人口约10万,党员2740人。②庆阳位于甘肃最东端,习惯上称其为“陇东”。1940年4月20日,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正式成立,管辖陇东的庆阳、合水、镇原3县行政。8月,庆环分区所属各县归属陇东分区管辖,分区专属管理华池、曲子、环县、庆阳、合水、镇原6县行政,庆环分区名义取消③。

  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土生土长的工农干部,出身贫寒,参加革命后又长期工作在艰苦的农村。他的出身和工作经历,使他比别人更加了解边区的民风民俗,懂得民众的要求以及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长期的革命工作经历,使马锡五具有亲民、为民的优良品质。马锡五有个习惯,一有空闲时间,就挎上箩筐走村串户,到农民中间去,一边拾粪一边与群众谈天说地,调查了解情况,掌握群众思想动态。由于他谦虚忠诚、平易近人,很快赢得了群众的信赖,人民群众把他看作地地道道的平民专员。在1942年10月至1943年1月召开的西北局高干会议上,毛泽东为他亲笔题词:“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此外,他还受到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表彰。

  他任陕甘宁边区庆(阳)环(县)分区专员时,当时边区群众的生活还很清苦,庆(阳)环(县)分区专署一度借用当地群众房屋办公和住宿。马锡五担心长此以往,会给群众带来许多不便。于是,他召集专署机关干部开会,决定自己动手建窑洞。虽然政务繁忙,但马锡五事事带头,以身作则,既是工地的指挥员,又是技术多面手,大家亲切地称赞他是“工匠头”。经过两个多月的苦干,共挖土窑洞100多孔,基本解决了办公和住宿问题。

  1940年春,土匪头子赵老五策动环县5个区25个乡的800余名自卫军哗变,制造了“环县事变”。叛乱平息后,时任庆环分区专员的马锡五奉命前去处理善后工作。他冒着随时可能被散匪暗杀的危险,深入群众广泛调查,当了解到反动分子只是极少数,参加哗变的大部分是不明真相被胁迫的群众时,他根据当时的形势和党的政策,严惩了匪首和罪恶严重的叛乱分子,教育释放了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鼓励他们回家努力生产,并通知当地政府不要歧视这些人,还安排给一部分生活困难者发放了救济粮。这样按政策有区别的处理,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对安定社会秩序、恢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后来,在边区政府召开的专员、县长联席会议上,毛泽东专门接见了马锡五,称赞他善于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政策。

  在陇东工作期间,马锡五经常告诫同志们要记住联系群众,注意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问题,关心群众的利益。他真正做到了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有一天专署开会,人都到齐了,却不见主持会议的马锡五专员,工作人员到处找他,后来才发现他正在附近给一户农民抓粪种洋芋。这是最脏最累的活儿。只见他赤着脚,怀抱粪斗,一根毛带吊在脖子上,满脸的汗水和着粪土,与当地的老农民没有两样。那时,马锡五除了经常到各县、区向干部群众了解情况外,还常到庆阳附近的西河湾、五里坡、崭山湾找农民谈心,交了不少农民朋友。马锡五曾说:“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④他下乡时随身带一件生产工具,走到哪里就和哪里的农民一边劳动一边聊天。当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之后,他及时给以解决。在最困难的时候,马锡五带领机关干部到庆阳城西的席芨沟去开荒,经过两年苦战,开荒种粮、种菜数百亩,年产粮食100多石,基本上做到了自给有余。

  陇东是陕甘宁边区主要粮食基地,粮食征购任务比较重。马锡五亲自深入各县了解粮食征收工作,发现一些地主、富农拖欠公粮不交,影响征粮。马锡五决定让部队派兵协助,可直接到地主家强行装粮,按量留给收据,让他们和粮食部门结算。这种办法制服了那些顽固的地主,也教育了其他富户,很快交清了拖欠的公粮。

  二、建设陇东抗日根据地的模范

  1940年庆环分区与陇东分区合并为陇东分区,马锡五先任副专员,后任专员。在领导陇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建设的过程中,马锡五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马锡五领导分区的精兵简政

  陇东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之后,陇东分区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人员也相应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随着严重经济困难的到来,“鱼大水小”的矛盾就明显地突出起来。因此,陇东分区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精兵简政的重要指示,进行了两次精简整编工作。第一次于1942年2月告终,第二次于1943年5月结束。陇东分区专署将下设的处一律改为科。这样,原来包括秘书室在内的7个科室单位合并缩小为3个科室和一个分处单位;分区专署原有工作人员44人,经过合并精简机构后,配备干部25人,事务人员6人,精简13人。各县政府机关在精简中将一、三科合并为一科,二、四科合并为二科,取消秘书室。各县行政机构经过精简后共配备干部112人,事务人员35人,精简64人,行政工作人员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如华池县县级单位精简干部20人;新宁县县府编制25人,区级24人,精简干部22人;合水县县府编制33人,区级28人,精简13人;⑤陇东分区在精简上层的同时,下放干部,加强基层。分区专署于1942年5月专门召开各县一科科长联席会议,决定:加强区乡级干部,县级机关精简的人员一律调到区乡去;举办行政人员训练班,训练强有力的区乡干部,提高原有区乡干部的工作质量;对一些年纪较大、身体较差、不能坚持工作的干部安置休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由于处置慎重,安排适当,编余人员高兴地服从了组织的安排。

  陇东分区经过精兵简政,既使上级组织变得精干合理,又使基层政权和生产部门的工作得到了加强;不仅战胜了严重的物质困难,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解决了“鱼大水小”的矛盾,而且增强了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通过精兵简政,还爱上健全了工作制度,严明了行政纪律,改进了工作作风,使根据地的人力、物力、财力充分发挥了效益,政权进一步巩固。

  (二)马锡五领导分区的大生产运动

  陇东分区党政军民贯彻党中央关于开展大生产运动的伟大号召,从1941年开始,陇东分区的大生产运动便大规模地开展起来。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陇东分区的大生产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43年6月,陇东分区所属6县新开荒地158841亩,超过计划98241亩;驻军开荒14772亩,地方各机关开荒1916亩。加上1942年开垦荒地50616亩,全区共开荒226145亩,使耕地比原来增加了10%,年增加细粮5万石。在开荒种粮的同时,分区还发动群众种植棉花和蓝(一种可以染布的植物)等经济作物。到1944年,全区种棉3万亩,收棉花30万斤,种蓝1000亩,有纺织妇女1.4万人,当年织布5.6万余匹(一匹为4.2丈),大大缓解了布匹紧缺的困难。合作贸易事业也呈现出兴旺景象。到1944年,开办陇东分区土产公司、盐业公司以及“德丰源”、“庆丰源”、“新丰源”等各种字号的商店140余处⑥。组织运输队39个,投入运输的牲口876头,运输食盐72547驮。马锡五多次到曲子、环县、合水、花池等县检查运盐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全区统一规定沿途客店管理办法,解决运盐群众食宿,超额完成了运盐任务,受到边区政府的嘉奖。

  在大生产运动中,陇东分区各级机关、部队、学校带头参加,作出表率。1941年分区机关和各县政府机关开垦荒地3000多亩,全分区干部种地6000亩以上。他们种棉、种蓝、养猪、养羊,开设作坊,纺线织布,不仅做到了衣食自给有余,而且解决了大部分机关的办公经费开支,减轻了人民负担。分区专署警卫队到1943年开荒地190亩,烧炭2万斤,全年蔬菜自给,每周可吃猪肉1次、吃羊1只,每年发夏衣2套、衬衣1套及新棉衣、被、毯等。与此同时,分区各级政府于1943年还安置了难民、移民529户2281人;改造了社会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二流子”732人,组织他们共开荒地3000亩⑦。通过劳动教育,这些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了社会风气的转变。

  在大生产运动中涌现出一大批劳动英雄,受到了各级党和政府的表彰奖励。1943年1月,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闭幕式上,中共中央西北局对领导生产卓有功绩的王震等22名党政军领导干部以隆重奖励。陇东地委书记马文瑞、专员马锡五,华池县县长李培福被授予生产英雄称号,毛泽东分别为他们题词:“密切联系群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面向群众”。同年11月1日至5日,陇东分区召开首届生产展览及劳动英雄大会,到会军民商学近万人,盛况空前。有54名陇东英雄受到表彰奖励,评出甲等劳动模范5名,乙等18名,丙等31名。

  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使陇东抗日根据地战胜了严重的物质困难,改善了军民生活,为巩固抗日后方,争取抗战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时也进一步密切了党政军民关系,培养了一大批生产管理干部,积累了经济建设的经验。另外,在大生产运动中培育出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成为我党宝贵的精神财富。

  (三)马锡五领导分区的“双拥”活动

  为了进一步改善军民、军政关系,加强军民、军政团结,在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倡导下,从1942年底开始,陕甘宁边区掀起了拥政爱民和拥军优抗运动。1943年1月17日,陇东分区召开中共陇东地委、各群众团体负责人和所辖庆阳、曲子、环县、华池、合水、镇原县代表及专署各科长参加的扩大会议,对“拥军优属”工作进行了讨论部署。这次会议确定,1943年1月20日至2月19日为陇东分区“拥军优属运动月”。为了推动拥军优属活动深入开展,会议还确定成立陇东分区劳军委员会,所辖各县均成立劳军分会。经过紧张筹备,1月22日,由陇东分区党政领导和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任绍亭、李向荣等民主人士组成的陇东分区劳军委员会即宣告成立,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任主任。此后,各县劳军分会也相继成立,并协助各乡成立了劳军小组,自上而下地形成了强有力的拥军优属领导工作体系。与此同时,陇东驻军八路军第三八五旅(陇东分区),也对拥政爱民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1943年2月1日至28日为陇东驻军拥政爱民运动月,并制定了包括服从政府法令、爱护群众利益、听取人民意见等9项内容的《拥政爱民公约》,组织各地驻军实施。陇东老区军民就这样并肩携手,掀开了“双拥”活动的新篇章。

  在“双拥”活动中,陇东老区把广泛性和群众性结合起来,激发了军民的参与意识。分区各级党政机关和驻地部队,都把“双拥”活动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在参加人员上,“双拥”活动不分男女老幼和职务高低,从分区领导到人民群众,从部队首长到士兵,人人参与,人数之多,实属空前。许多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故事,至今仍传为佳话。拥政爱民和拥军优属活动,极大地加强了陇东老解放区党政军民的团结,“军爱民,民拥军”,成为保卫陇东分区的重要工作之一。

  三、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2年12月,马锡五担任陇东分区专员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从此开始做司法工作。在这之后,没有受过任何正规法学教育的马锡五,以依靠群众、调解结案等审判方式,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中国唯一以人名命名的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刑事案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务求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证据不扎实、事实不清楚,决不下判。他审判民事案件,总是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既坚持原则、坚决执行边区政府的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和良好风俗;既主持审判,又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服工作,把审判与调解结合起来。审判的结果都能做到是非分明,说理充分,符合政策法令,合乎人情事理,当事人口服心服,群众也受到生动而实际的教育。他的诉讼手续简易便民,不论早晨、晚上,田间、炕头,随时随地接待群众,审理案件。马锡五解决了许多疑难案件,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受到了群众的欢迎,被陕甘宁边区百姓称为“马青天”。以下是马锡五曾审理过的经典案例⑧。

  马锡五处理苏氏兄弟涉嫌谋财杀人一案,堪称边区司法工作中“注重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审判作风”的典范。曲子县发生一起凶杀案,县司法处工作人员在苏发云家发现多处血迹,而且有人证实案发前苏氏兄弟曾与被害人孙某在一起,于是苏氏三兄弟被当作重大嫌疑人拘捕。但苏氏三兄弟拒不承认杀死孙某一事,而因事关人命,县司法处也不敢轻易放人,因此苏氏兄弟被关押起来。一次,陇东专区农场因人手不够,就组织监狱的犯人挖洋芋,苏家兄弟乘机向马锡五告状。马锡五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深入当地调查,最终查明苏家发现的多处血迹并非被害人的血迹。同时,还查明,苏发云与被害人虽在赶集时同行过,但他们后来就已经分手。据此,马锡五排除了苏家弟兄的杀人嫌疑。后经证实,真凶果然另有其人。此案在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马锡五曾说,“要把案情的始末与因果得到透彻的了解,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必须要多方面调查,周密地思考、研究、判断。司法干部必须要有宽大的胸怀,冷静的头脑,艰苦的作风”。⑨正是在马锡五同志的影响下,边区法院的很多司法干部,注重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马锡五处理的各类案件中,华池县封捧儿和张柏婚姻案就是马锡五融边区的风俗习惯、情理、法令于一体,使当事人重归于好,收到了“十年纠纷一朝了,和和气气重归好”的社会效果。封捧儿自幼由其父封彦贵做主,与张金才的儿子张柏订下了“娃娃亲”。后来,随着封捧儿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由于当地“聘礼”大增,封彦贵为了多索取聘礼,解除了与张家的婚约。在收取张宪芝大量彩礼后,将封捧儿许给张宪芝之子为妻。张金才得知后,告到县司法处。华池县司法处判决撤销了封捧儿与张宪芝之子的婚约。不久,封彦贵在收了庆阳县朱寿昌大量彩礼后,又将封捧儿许给朱寿昌为妻。张金才纠集张金贵等人,闯入封家抢亲。封彦贵告到县上,县司法处认为聚众抢亲肯定是违法,于是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张金贵等劳役,同时以违反婚姻条例为由宣布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无效。封捧儿徒步七十余里,到庆阳县找马专员告状,终于在马锡五的家里见到了马专员并讲述了她的遭遇。马锡五详细了解案件案情后,会同县司法处的有关人员,将与此案有关的当事人及知情人召集到一起,在村公所举行群众性的公审大会。征询封捧儿对婚姻的意见,因封捧儿与张柏早就相熟并有好感,二人表示愿意结为夫妻。最后征询当场群众对全案意见,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至此,案件事实清楚,遂宣判如下:“封捧儿、张柏自愿结婚,符合婚姻自主原则,依据边区婚姻条例之规定,准予结婚,但应采取合法手续;张金才黑夜抢亲,扰乱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依法判处徒刑,附和者给予严厉批评;封彦贵屡卖女儿,处以苦役以示惩戒。”对此判决,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群众认为入情入理,封捧儿、张柏更是欢天喜地。正是由于马锡五不拘形式,并充分征集群众意见,才使得案件的处理结果深得民心。后来,这一故事改编为著名的评剧《刘巧儿》。马锡五所倡导的这种简便利行的审判方式,后来逐步发展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雏形。

  马锡五处理的杨兆云缠诉案,是在坚持政策法令的基础上解决的。杨兆云本是一名军属。有一年,杨兆云拖欠一石多公粮未交,经乡里干部多次催促,杨老汉就是迟迟不交。经调查,杨家并非无粮,而是为了达到拖欠的目的因而迟迟不脱粒。乡干部很恼火,于是汇报到了区上。区干部决定,如杨家继续拖欠公粮,将派民兵前去强行打麦缴粮。杨兆云看事已如此,就让其小儿子将2斗粮食缴了上去。乡干部未作调查,派民兵前去杨家,打开麦垛,打了一些粮食缴了上去,但加上杨家自行上缴的2斗,实际上杨家已多缴了1斗多。杨兆云认为,既然他已经自行缴纳了2斗粮食,就不应该说他抗粮不缴,凭什么多收他家的粮食,再说民兵强行上他家打粮,是否犯法?杨老汉告到县上,经多次调解处理,始终没有结果。后来,杨老汉只要一有空,就四处告状,一直纠缠了好几年。马锡五获知后,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认为乡干部派民兵强行打粮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当时的有关政策。马锡五随即召开有干部群众参加的大会,专门讨论这个案子,乡区干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会上作了检查,并向杨老汉赔礼道歉,同时退回了多收的1斗多粮食。这样,马锡五经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彻底解决了这个缠讼数年的案件。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是亲民、爱民、为民。他不仅坚持了司法为民的人民性,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民主精神。“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鲜明的特点:一是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二是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三是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四是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五是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六是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七是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八是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集中概括起来,就是“司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对于群众路线,马锡五有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条文是无济于事的”,“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任何‘天才家’也不可能把工作做好”。⑩于是,他深入案发地点,在群众中建立起司法工作的基础。“只一个推事,一个书记员,带上笔墨案牍,走到任何一个村子就可开庭……这样遍历农村,免除一切困难障碍,使受冤抑者随时可以申雪”。(11)此外,马锡五在司法工作中,调查、审讯都要有群众参加,认真聆听群众的意见,竭力求得全面正确,是非曲直摆在明处,然后把调查研究过的情形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多数人认识上一致,觉得公平合理,再行宣判。(12)正如他在总结办案经验时所说:“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13)马锡五在办案中坚持群众路线,受到边区民众的称赞:“马锡五审判方式真正是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一句话,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14)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中“关于司法工作”一节里提出:“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时任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的谢觉哉在1944年6月起草的《边区政府关于普及调解、总结判例、清理监所的指示信》中也指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是与调解结合的。这是一个大原则,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大原则”。从此,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在陕甘宁边区得到普遍推广。

  边区政府及时总结推广陇东分庭“马锡五审判方式”,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计,全边区司法机关,1942年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8%,1943年上升为40%,1944年达到48%;轻微刑事案件经调解结案的,1942年占全部刑事案件的0.4%,1943年上升为5.6%,1944年达到12%;与此同时,各级司法机关受理案件逐年减少,1942年全边区民事和刑事案件共计1832件,1943年下降为1544件,1944年上半年为622件。(15)

  马锡五所在的陇东分庭调解力度更大,1943年5月至12月,调解处理的占全部案件的17%,1944年1月至10月,调解结案的上升到65.5%。(16)边区各地涌现出很多调解模范村、乡以及模范个人。基本上杜绝了群众上访、闹访等恶性事件发生,让群众在自我管理中,实现了自我教育、自我文明素质的提高。

  马锡五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冲破旧司法制度陈规陋习的束缚,把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和群众路线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造了一个崭新的依靠人民、便利人民、深受人民喜爱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对于解放区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发挥了历史性的积极作用,对于新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95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方法及其经验》中专门谈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其作为重点经验加以介绍和推广。1979年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规定》中指出:“处理民事案件应坚持以调解为主,凡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要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在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利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正式把“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及“着重调解”作为民事诉讼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调解、调研被写入了民事诉讼法,调解结案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这种影响直到199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仍然存在。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是深远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认为,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来源可追溯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由于全国普遍推行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在田间地头开庭审案,巡回审判,人民群众反映很好,不仅密切了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而且改变了法官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法官交口称赞。

  ★李瑞芳

  参考文献:

  [1]中共陕西省委研究室、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陕甘边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1997年版。

  [2]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第一辑、第二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修订本),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巩世锋:《陇东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

  [5]华池县志编写领导小组:《华池县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6]中共庆阳市委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陕甘宁边区时期陇东民主政权建设》,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①张世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②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③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④刘英团:《审判机关用忠诚和执着书写辉煌》,《人民法院报》2010年2月8日第2版

  ⑤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⑥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⑦马西林、王钊林:《陇东革命斗争史》,甘肃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⑧以下案例均选自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艾绍润,高海深:《马锡五审判方式》,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⑨马锡五:《1949年5月在延安大学所作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1日第5版。

  ⑩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关于司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报告(1949年5月)》,陕西省档案馆档案。

  (11)陕甘宁边区司法考察记(1946年),见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6页。

  (12)王子宜:《在推事审判员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1945年12月29日)》,陕西省档案馆档案。

  (13)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载《政法研究》,1955(1)。

  (14)《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解放日报》1944年3月13日。

  (15)巩世锋:《陇东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页。

  (16)巩世锋:《陇东革命根据地》,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35页。


  联系群众的楷模——毛泽东题词表彰的22位生产英雄/陈燕楠主编.—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