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这一“红线”要记牢!

来源:共产党员网    日期:2019-04-11    浏览量:

  《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公职人员在寄递各种国家机关公文时,切记应使用邮政企业服务!

  案例: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因公文送达违法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因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未按照法定途径送达公文,经省局审理后确认兰州市局送达方式违法,责令其限期重新送达。

  2019年伊始,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收到了一封来自河北省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因其的举报事项未得到答复,请求确认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不作为,并要求兰州市局限期答复。经省市场监管局法制机构审理后发现,去年6月申请人向递交投诉举报信后,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根据线索对该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做出了答复,在8月初就将答复通过申通快递方式邮寄给申请人。该案中,兰州市局处理举报投诉及时有效,且多次对该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了调查,却为何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这是法律的“红线”!

  毋庸置疑,市场监管局是国家机关,而“国家机关公文”是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均属于国家公文。

  兰州市市场监管理做出的答复,属上述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径送达,但其违背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复议机关确认其以申通方式邮寄答复书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内要求重新送达。

  国家邮政局: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2015年1月,国家邮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第七十二条规定了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法律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该如何认定国家机关公文?

  《通知》指出,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立足相关法律规定,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涉案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内容方面,仅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

  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

  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