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党内政治生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西宁晚报 日期:2019-01-08 浏览量:
为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把党的十九大相关决策部署和《准则》要求细化为具体的行动性举措,释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近日,我市出台并实施了《党内政治生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党内政治生活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对违反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情形包括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三种情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面的三种情形、坚决维护党中央绝对权威方面的四种情形、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的九种情形、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方面的十一种情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七种情形、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三种情形、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方面的六种情形、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方面的三种情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五种情形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方面的三种情形。
《办法》规定,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认错态度好,认真改正错误的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挽回措施、阻止问题扩大或者消除影响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的从轻或减轻处理。知情不报、瞒报、漏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推卸、转嫁责任的;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干扰、说情打招呼,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工作的;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责任范围内多次或重复出现违反党内政治生活问题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的,从重或加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