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领导干部企业兼任职应抓住四个重点
来源:西宁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7-08-22 浏览量:
2013年,中组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问题提出了严格要求。如何进一步巩固清理成果,防止清理规范工作不会像割韭菜那样割掉一茬又长一茬,是当前加强干部监督管理、防止干部亦商亦官的一项重点工作。只有不断在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形成长效机制,才能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现象死灰复燃。
一要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进一步强化制度约束,将“严禁”“不准”等字眼细化为力度更大、操作性更强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追究内容和形式,设置通电高压线,切实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为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问题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要进一步加大处理力度。严格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的相关规定,发现党政领导干部有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地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提升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努力形成不敢、不能和不想在企业兼任职的氛围。
三要注重整合监督资源。注重整合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12380”举报受理、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和市委巡察等监督管理工作资源,构建监管合力格局,及时收集整理执法执纪工作、工商登记信息等方面反映的干部在企业兼任职信息,做好舆情信息监控,对获取的信息及时研判检索,严肃查处,并对领导干部违规兼任职谋取的薪酬做好清退处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细落小落到实处。
四要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健全企业登记管理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工商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兼任职登记注册的预警体系,对于确实需要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的,必须持有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才能予以办理;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任职情况应撤销未撤销、应变更未变更的,应由相关地区和单位协调工商部门积极办理,实现多头负责、统一监管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防止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任职现象滋生蔓延。